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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和结算。
(1)预付款和结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缴纳,按月或季度分期预缴。税款应在年底后五个月内结清,应退还的税款应结清。因此,如果一个企业想节约成本,它应该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有更多的营运资金,而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在所得税预缴期内,应依法尽可能少预缴税款,特别是不形成年末退税的结果。
(2)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设立分支机构时,将面临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决策。
本质上,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与母公司是分开的,母公司对它们拥有财务和人事控制权。但是,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两者有所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利润与母公司一起计算和征税。因此,如果分公司亏损,可以弥补母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母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因此,目前拥有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以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其子公司变更为子公司,以收取和缴纳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递延资产折旧和摊销金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越少。会计加速折旧是一种有效的节税方法。税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应比较这些条件,并积极争取税务机关的遵守。固定资产价值不大的,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当尽量计入当期费用。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选择较低的净残值率。此外,虽然税法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作了最低限度的规定,但企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在确定折旧年限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应尽最大努力选择较短的折旧计提或摊销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