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再次纳税改变春天
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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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通知,以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通知,以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

一、已建立贫困人口备案制度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标有“个体户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个体户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有“个体户税收政策”)从事个体户的,自个体户登记当月起,当年应缴纳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应在3年内(36个月,下同)依次扣除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如果大于上述扣除限额,则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 .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有文件记录的贫困人口;2.失业半年以上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适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是指从普通高校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是指自然的毕业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业聘用有备案卡的贫困人员和失业半年以上、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有“企业税收吸收政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从劳动合同签订和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3年内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 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长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范围内的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