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
时间:2019-09-30

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财政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税务局制定不同的计划:

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 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并继续实施增值税政策通知,以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具体如下:

经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影集团公司(包括会员公司),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公司(包括中央,省,地,县三级)根据其各自的功能权利进行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在农村地区销售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收入,电影版权转让(包括转让和许可)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均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按照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选择计算增值税。

2.广播电视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的基本观看费免征增值税。

 

3.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5)应同时废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根据本通知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收集并存储的税款,可以在以后的纳税期中扣除应交税款或退还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