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
第二条 ,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税法) ,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经批准后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换审批文件中规定的建设用地;如果建设用地未在农用地转换审批文件中注明,则纳税人为土地申请人,其土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和自然资源主任。政府委托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履行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义务。未经批准,耕地占用的,纳税人为实际土地使用者。
第四条 占用的实际耕地包括已批准的耕地占用和未经许可的耕地占用。
第五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六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七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九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十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