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并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要求,现就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中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作如下通知。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s2/
(一)立案主体。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市(地)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管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备案权并具有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省辖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此类案件。拟获得驰名商标备案权的新增加或调整的省辖县(市、区),应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二)调查时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立案机关在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初步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及时处理。
(3)验证部门。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驰名商标进行核查审查。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请求,并附备案材料和证据材料复印件(地址见附件1)。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备案机关。
二。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申请和使用
(1)加强审计。当事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汇总表》(详见附件2),同时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2)加强引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备案机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