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时间:2019-12-1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增值税输入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发现税务异常处理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支付 你现在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公司注册 关于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税收工作“一体化、服务一体化、一体化”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安排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一体化,促进上级税收征管便利化,更好地发挥税收在促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出台以下征管服务措施:
1。促进企业跨省转移。长三角地区税收抵免等级为甲、乙类的企业,如因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而涉及跨省(市)区域内居住地和营业地转移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转移手续。离境地税务机关应立即将企业相关信息推至移民地税务机关,移民地税务机关应自动办理准入手续。企业原有的资格信息如税收抵免等级和增值税期末的税收优惠等权益信息可以继承。
2。促进跨省涉税事项的检查。长三角地区纳税人临时跨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后,可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检查、反馈、申报纳税。
3。促进跨省房地产和土地税源管理。长三角地区纳税人在跨省(市)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可以登录当地房地产土地电子税务局申报税源信息,办理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纳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