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时间:2019-11-30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例外认定、企业收入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现将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遗失、未开具或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开具;

(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纳税的非正规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中发现“不一致”、“缺失”和“无效”的;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大数据分析,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消费税未按要求缴纳。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2条第(1)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异常抵扣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以上(含70%)。

(二)对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纳税人未申报抵扣、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制作进项税转移异常凭证的,所涉及的进项税不计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计算。

3。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增值税进项税未申请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除另有规定外,进项税应当转出。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经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已申请增值税免抵退税方式并已申请出口退税的纳税人,进项税应按异常凭证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转出。适用增值税减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申请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收回异常凭证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退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