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这10个问题是最容易出错
时间:2019-11-28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例外认定、企业收入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税务规划 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这10个问题是最容易出错的!

(1)和2个处理日期不应该混淆!

(1)和2个处理日期不应该混淆!

纳税人需要依法结算合并收入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结算。

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纳税。最终结算应在次年3月31日前进行。

(2)和3个扣除标准,记住正确!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租金按每月1500元扣除。

在扣除房租时,除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外,市辖区登记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在扣除住房租金时,除直辖市、省会城市(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外,市辖区登记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区分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的学历继续教育费用,按照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的额度扣除。

纳税人对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每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

(4)、父母和孩子是不同的!

纳税人供养一名以上被抚养人,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子女与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的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注意“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应根据财产租赁收入、附带收入、营业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

营业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范围。

(6)、教育场所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