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可以采用“承诺制
时间:2019-11-18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例外认定、企业收入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公司注销 哪些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可以采用“承诺制”?
A: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TZF[〔2018〕149号)第二条,立即优化退税服务。
A: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TZF[〔2018〕149号)第二条,立即优化退税服务。
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时应进一步执行限时完成规则。对于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已上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优化即时结算服务,采用“承诺制”,即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时数据不完整的,税务机关可在承诺后立即出具税务结算单。
(1)具有甲级、乙级税收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税收信用等级为甲级的M类纳税人;
(三)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引进省以上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认可的人才或行业领导的企业;
(四)不纳入税收信用评级评估的定期固定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数据并解决相关事宜。如承诺未履行,税务机关将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纳入税收抵免的D级管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TZF[[2018]199号),在贯彻《通知》(TZF[[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就以下有关更积极推进注销税务程序优化的事项通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