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了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
时间:2019-09-28

根据9月16日财政部网站,8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部公告86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解释了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1。计提除税前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包括抵押,抵押,担保,信贷等);

(2)银行卡透支,折扣,信贷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账单,银行间取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例如融资租赁付款;

(p)(3)由金融企业转移并承担外部还款责任的外国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以及其他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