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部门作为初创企业减免税收的重点小组
时间:2019-09-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和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公告》调整和改进了相关政策内容,还阐明了个人企业和企业招聘关键群体采用税收优惠的方式。

就业是13亿多人中最大的生计,也是经济发展的最基本支持。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四个部门下发了《公告》,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

一是提高扣除标准。登记失业超过半年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建筑档案和贫困人口等。8,000起每户每年人民币12,000元到每户每年人民币12,000元。重点企业招用人员的扣除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二是取消行业限制。 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公告》还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