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新规
时间:2019-09-06
丢失发票
使用证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现发票遗失之日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以作废声明予以公布,为税务机关公布损失声明提供报刊空间。
新的处理方法:发票挂失不再提交。取消报告的要求。
2. 遗失税款
证明目的:纳税人遗失已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另行提供,并提供多份遗失报告的原件。
新处理方法:遗失税单不予申报。取消报告的要求。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遗失
认证的目的:当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付款证书损坏或丢失,当车辆购置税付款证书再版,有必要提供车辆资格证书,汽车驾驶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本或军事(包括)身份证明,香港,根据不同的情况。(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身份证明、居留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购车完税凭证收据。
新的处理方式:不再提交补充车辆购置税凭证的相关材料。根据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购置税电子纳税信息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已全面实现。纳税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购车、车辆登记等纳税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购车的纸质完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再需要为购车者补办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