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从事R&D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小张为公司税务经理。不是,小张复查这家企业的费用时,对以下四项业务的税务处理很困惑。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s2/】业务1: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2019年1月,公司为所有在职员工制作工装,并要求员工在着装方面进行工作。该业务总支出12万元,已取得有效税前扣除证明。那么,这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根据企业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统一生产的职工穿着工作所需的工作服的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合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s2/】业务二:为推广电子新产品,我公司与经销商签订了品牌代理销售协议,协议约定经销商负责区域内新产品的推广销售,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 mdash6月份合同到期时,我公司将支付经销商实现销售收入的8%作为佣金。经销商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佣金200万元,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票据。那么,我们公司可以全额扣除已付的税前佣金费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佣金,不超过下列规定的计算限额的,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不含交易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代表等)。).
因此,电子产品制造商可以扣除2500 * 5% = 125万元的税前佣金限额,超过200-125 = 75万元的限额不能税前扣除。
【/s2/】业务三:2019年8月,我公司将自己研发的一批新产品免费赠送给在深圳注册的经销公司,可用于向u盾厂商营销,我公司已作为销售处理。那么,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收入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