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时间:2022-07-14

新政速递:《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调整

公告主要调整:一是调整受理和发放权限。根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继承原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因此《税收居民证》的受理发证机关调整为新县级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和申请发证流程不变。

第二,分配调整中的一些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个税居民居住时间由1年调整为183天。因此对《税收居民证》申请发行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一些涉税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精简涉税信息的要求,我们对需要提交的涉税信息进行了精简,使涉税信息更加清晰明了。

四是修改调整正式文体。根据《公告》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样式同步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调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应税居民证》(以下简称《应税居民证》)部分项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3360

1.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中国居民合伙人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时,申请人应向3360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申请表;

(2)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所得有关;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其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住所信息;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日的,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

(5)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总行申请时,还应提供总行注册信息;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必须提供合伙企业的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