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罚专利申请异常代理机构的决定[2019]第6号姓名:李
证书编号。 1106987
机构:北京范超志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纪律原因:
李作为北京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智诚)的负责人,不履行管理职责,对智诚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另案处理)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具体事实:
1。范超志诚从事异常专利申请【/s2/】
从2017年4月到2018年7月,范超志诚为江苏、浙江等省的众多申请人提交了75份内容相同的专利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代表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88份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多个课题。2017年8月和12月,代表申请人成都一新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9份不同材料简单替代的专利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上述专利申请中,有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了专利审查的正常工作,构成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龙海、莞城区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次,,客户发明的内容,是由范超志诚透露的
范超志诚于2017年7月13日向重庆南山传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传化玻璃)发送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两份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和2017207100743)的内容。重庆传化玻璃确认后,2017年7月26日,范超志诚提交了另外两份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9176770和2017209181995),内容与四川旭弘光电相同。范超志诚将四川旭虹光电的未公开发明发送给重庆传化玻璃,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开了委托人的发明,属于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开委托人发明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支持:
1.范超志诚的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谈话记录;
三。范超志诚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个。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决定(全准助字[2018]006号)。
作为李志成的负责人,对该所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属于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