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方法
时间:2020-07-28
今年两会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将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目前,珠海、深圳等地已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个人认为,从工商登记的实践出发,现阶段实行差别化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现行注册资本制度的弊端和注册资本的虚假验资,也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首先,区分注册资本认购制度的概念特征

差别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以一定的认缴资本为划分标准,实行注册资本全额认缴、有条件认缴和分期缴纳三种支付方式的注册资本支付制度。

差别化注册资本认购制度有三个特点:

1.自主权。差别化注册资本认购制度是一种基于授权资本制度的注册资本支付方式,投资者(股东)自主决定公司的资本规模、投资比例、投资时间和投资形式。

2.附带条件的限制。差别化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不同于完全认购制度,而是以一定数量的认购资本为标准,实行限额内完全认购制度和限额以上一定条件的认购制度。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足以影响公司信用,但无法实际认缴,可能危及市场交易安全的,应当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3.某些阶段。差别化注册资本认购制度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状下实施的,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一旦条件成熟,将过渡到全注册资本认购制度。

第二,将注册资本实收制度改为认缴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将注册资本视为法人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履行债务的基本保证。注册资本具有多种功能,如经营活动的基础、偿付能力的保证、公司实力的证明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首先,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债务担保功能日益弱化。

第二,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大多以注册资本的多少为标准,采取优惠措施或限制经营条件,刺激企业盲目扩大注册资本,造成注册资本的泡沫。

第三,现行注册资本制度提高了进入市场的门槛,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资本的闲置浪费和企业竞争力的下降。

通过将注册资本的实收制度改为认缴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出资规模、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形式,转让与注册资本挂钩的资信证明和债务担保的功能。这不仅是资本支付方式的简单转变,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它重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