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
时间:2020-03-20
上海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为公司经营需要向公司提供或承诺的资金总额。公司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的最大限额为公司注册资本。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这样在公司注册时,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公司注册的过程,这比其他人更放心,也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上海注册公司的资本要求?
1.公司注册资本不需要一次性支付。
目前,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即注册资本不需要一开始就缴足,只需在承诺的期限内(一般为10-20年)缴足,大大减轻了公司注册期间的财务压力。
2.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参照公司所在行业的资质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国际比较方案经营许可证时,国际比较方案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天猫对大多数类别的商家也有超过100万的标准。其他要求的资格/资格应参照行业的一般惯例。
3.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
例如,对于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英镑的公司来说,该公司管理不善,欠了1000万英镑的外债。股东最多只需用他的100万出资来承担责任。过量与他无关。但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那么它就要承担1000万的全部责任!
因此,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家遵循股权融资的方式。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注册资本是最合理的选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制定本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等注册项目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2)总体目标。
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等注册项目改革,进一步放松市场主体准入控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速发展。通过改革监管体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的公开,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3)基本原则。
1.方便高效。根据条件适宜、程序简单、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注册。鼓励投资和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注册效率。
2.标准化和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注册要求和基本等同的注册项目,规范注册条件和注册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主项目的干扰。
3.宽容和严格。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完善配套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管理
放宽注册资本的注册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定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决定另有规定外,对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限制将予以取消。公司成立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足额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商业登记项目。公司注册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另行研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修改前,以现行法规为准。
已申请(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适用现行规定。
鼓励、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法人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
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2)改革年检制度。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和资产状况。企业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的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通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的业务异常清单,提醒其履行公布年度报告的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布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逾期三年以上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永久载入异常经营名单,不得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经营检查制度,建立符合个体经营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3)简化居住(营业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合法使用证书来注册该场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管理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在国家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上,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并公布年度报告和取得资质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取得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是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制度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业务异常情况清单制度,将不按规定期限公布年度报告,通过户籍登记(营业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纳入业务异常情况清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为主要内容。要建立联动应对机制,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黑名单”以及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贷约束措施,形成“一违规、全约束”的局面。建立和完善海外回收担保机制,包括违反认购义务的海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重点监控名单”中的欺诈和违规行为,并通过多种方式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在华投资。
(3)加强司法救济和刑事处罚。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区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尊重市场参与者的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因工商登记纠纷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济。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惩治和威慑犯罪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管、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投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调解、仲裁和裁决解决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争端。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估机构,支持发展信用评级,并提供
(七)加强对市场主要住宅(营业场所)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和举报,对市场主体的户籍(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住宅(营业用房),或者从事违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经营活动的,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四.保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多个部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方面要集中力量,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改革。调整和充实一线登记人员的力量,确保登记便捷高效。相关部门要加快配套监管体系的制定和完善,推进统筹兼顾,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和完善跨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调查移送机制,加强协同监管。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改革。
(2)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收集、整合和服务能力。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集中统一的成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和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的平稳过渡。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服务创新,建立市场导向部门联合办事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府服务的综合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支持。
(3)加强法律保护。积极推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改革和废止”工作。
(四)注重宣传和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回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意义和股东的责任,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作用, 广泛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上海注册公司的资本要求?
1.公司注册资本不需要一次性支付。
目前,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即注册资本不需要一开始就缴足,只需在承诺的期限内(一般为10-20年)缴足,大大减轻了公司注册期间的财务压力。
2.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参照公司所在行业的资质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国际比较方案经营许可证时,国际比较方案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天猫对大多数类别的商家也有超过100万的标准。其他要求的资格/资格应参照行业的一般惯例。
3.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
例如,对于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英镑的公司来说,该公司管理不善,欠了1000万英镑的外债。股东最多只需用他的100万出资来承担责任。过量与他无关。但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那么它就要承担1000万的全部责任!
因此,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家遵循股权融资的方式。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注册资本是最合理的选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制定本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等注册项目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2)总体目标。
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等注册项目改革,进一步放松市场主体准入控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速发展。通过改革监管体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的公开,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3)基本原则。
1.方便高效。根据条件适宜、程序简单、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注册。鼓励投资和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注册效率。
2.标准化和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注册要求和基本等同的注册项目,规范注册条件和注册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主项目的干扰。
3.宽容和严格。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完善配套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管理
放宽注册资本的注册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定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决定另有规定外,对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限制将予以取消。公司成立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足额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商业登记项目。公司注册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另行研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修改前,以现行法规为准。
已申请(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适用现行规定。
鼓励、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法人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
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2)改革年检制度。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和资产状况。企业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的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通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的业务异常清单,提醒其履行公布年度报告的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布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逾期三年以上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永久载入异常经营名单,不得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经营检查制度,建立符合个体经营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3)简化居住(营业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合法使用证书来注册该场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管理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在国家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上,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并公布年度报告和取得资质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取得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是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制度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业务异常情况清单制度,将不按规定期限公布年度报告,通过户籍登记(营业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纳入业务异常情况清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为主要内容。要建立联动应对机制,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黑名单”以及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贷约束措施,形成“一违规、全约束”的局面。建立和完善海外回收担保机制,包括违反认购义务的海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重点监控名单”中的欺诈和违规行为,并通过多种方式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在华投资。
(3)加强司法救济和刑事处罚。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区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尊重市场参与者的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因工商登记纠纷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济。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惩治和威慑犯罪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管、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投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调解、仲裁和裁决解决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争端。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估机构,支持发展信用评级,并提供
(七)加强对市场主要住宅(营业场所)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和举报,对市场主体的户籍(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住宅(营业用房),或者从事违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经营活动的,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四.保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多个部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方面要集中力量,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改革。调整和充实一线登记人员的力量,确保登记便捷高效。相关部门要加快配套监管体系的制定和完善,推进统筹兼顾,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和完善跨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调查移送机制,加强协同监管。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改革。
(2)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收集、整合和服务能力。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集中统一的成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和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的平稳过渡。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服务创新,建立市场导向部门联合办事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府服务的综合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支持。
(3)加强法律保护。积极推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改革和废止”工作。
(四)注重宣传和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回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意义和股东的责任,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作用, 广泛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