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时间:2019-11-18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例外识别、企业 你现在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公司注册 关于澄清生活服务增值税计提和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服务增值税加扣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
现公布生活服务增值税加扣相关政策 如下:
1、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国内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增加15%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增加15%抵扣政策)。
2。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水[〔2016〕36号)执行。
对于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如果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销售额(经营期少于12个月的,为实际经营期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15%增减政策。
对于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15%的正负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15%加减政策后,本年度不予调整。未来几年是否适用将根据前一年的销售额决定。
3。国内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应计扣除额。按照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额外扣除。如果已计提15%的进项税按要求转出,则进项税转出时当期应相应调整进项税。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累算扣除=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5%
本期累算扣除=去年年末累算扣除余额本期累算扣除-本期累算扣除
4。纳税人适用权责发生制抵扣政策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