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时间:2019-11-12

 

 1。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合并其他境内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合并机构、场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本公告。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例外认定、企业收入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代理记账 关于非居民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征收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应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1)所有征收税款的机构和场所均已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二)主要机构和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和缴纳税款的机构和场所不得使用核定的方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有征管机构和场所均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准确计算机构和场所的分税制金额,并按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各征管机构和场所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征收结算、财政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税收计算、税收分配、存(取)款地点、存(取)款比例、征收管理程序等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年第4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等适用于居民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