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最终结算和支付所需的政策变更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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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了

变化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不到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捐赠支出部分;在未来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扣除。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2016年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部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财税字〔2018〕15号)

变化三: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员工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如果金额超过限额,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财水[[2018]51号)

变化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资格企业)可结转资格年前五年发生的未清亏损,以弥补下一年的亏损,最长结转期限从5年延长至10年。(财水[2018)76号

变化五: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更优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