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实施条例》意见稿通过后可以对
时间:2019-11-01

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修订草案》出版后,有一个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税务专家一篇接一篇地写文章,从法律原则、条款逻辑等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条款为《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个人交换非货币资产,并将该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目的的,视为转让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个人所得的税收 《修订草案》第8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商品、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使用其财产进行捐赠的个人,他们没有获得收入或经济利益。如果被视为转让财产,则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相冲突。 最重要的是,如果这一条款顺利通过,将导致一个巨大的错误,即房屋捐赠将对捐赠者和接受者都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水[〔2009〕78号)第三条:“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房产所有人无偿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对赠与的房产所得无偿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见《甘肃原省委书记王三运收受的贿赂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捐赠房屋的行为,目前的政策是让接受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修订草案》通过后,根据第16条的规定,赠与人将像财产转让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可能会造成极其尴尬的局面。对于同一行为,捐赠者和受赠者都要纳税。

我们如何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由于财税字〔2009〕78号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的项目对捐赠房屋所得捐赠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收入”的项目已经删除,财政税务部门可以废止该规定,避免重复征税。

还有另一个选择。 因为《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有句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字〔2009〕78号》第三条修改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或有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赠与人不再缴纳。" 由于“或有收入”主要指个人赢、赢、赢等或有收入,所以不太愿意将其改为“或有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水[2009)第78号文第4条,“受赠人无偿捐赠的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捐赠合同上标明的捐赠房屋价值减去受赠人在捐赠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一次性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一般来说,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的计算方法,受赠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远远高于捐赠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财税部门将捐赠房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受赠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改为捐赠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将大幅下降。财税部门会选择这种方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