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的决策安排,深化“分配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国办发〔2019〕39号)执行。部分税收行政许可文件和提交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宣布如下:
首先,压缩处理时间
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纳税人的申报延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发票的批准(增值税税收控制系统)以及其他企业所得税预付款方式(预付款项除外)的批准实际利润。行政许可决定自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应当由纳税人变更纳税额度的批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结清,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个退化的申请文件
(1)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法律代表(负责人)”“联系地址”列。
(2)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纳税人的递延税款和声明的延期,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提交
(1)税务机关负责批准纳税人的递延所得税,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税收报告,如递延所得税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资料,职工工资等。应付以及社会保险费。所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应更改为相关信息和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提出申请的理由;不要求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提供纳税和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应积极检查信息系统。
(2)税务机关应处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批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对难以正确举报的情况提供单独的解释。申请人应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个简化的交付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服务窗口直接将税务管理许可文件交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没有异议,被送达人或其他合法签署人将在收据末尾签名或盖上收据栏。税务行政许可文件。章节,指示收货日期,无需再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V。更新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子项目已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了更新,并随本公告一起重新发布。
此公告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
特此声明。
附件:1.税务管理许可文件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子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