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有:凭证名称;凭证日期;凭证名称或要填补的人的姓名;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数量。
从外部设备获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在加注单元的公章上盖章;从个人获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带有加注人的签名或盖章。原始证明原件必须由处理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字或盖章。外界签发的原始证明必须加盖单位的公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根据已验证的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具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必须与大写和小写金额匹配。购买实物的原始证书必须具有接受证书。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接收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据。 类型的原始凭证应标明每个关联的目的,并且只能将其中一个用作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无法更改或挖掘。如果发现原始证书有误,应由开放单位重新打开或更正,更正应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丢失了从外部单位获得的原始凭证,则应获得带有盖章的原始开放单位的证书,并注明原始证书的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经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出具正本证明。如果确实无法获得火车,轮船,飞机票和其他代金券等证明,则各方应写明细节,并由处理单位会计单位的原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负责人掌握。的单位应批准原始凭证。
如果原始凭证中列出的支出需要由多个单位分摊,则其他单位的一部分应支付给另一方的原始凭证拆分以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