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我们总结了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关心的问题,一起研究。
1。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允许加计扣除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2。问:增值税抵扣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a:本期应计扣除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倍;10%
当期免赔额加免赔额注册深圳有限公司=期末免赔额加免赔额余额+当期计提加免赔额-当期减少加免赔额需要什么流程图?
3。问: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抵扣政策适用后,当年不作调整。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进行调整。在下一个自然年度,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提供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适用。
4。问: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份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不到50%,但6-8月份占比超过50%。加减的政策可以适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置的三个月(5-7月)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