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程序。
1.破产声明;
破产宣告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和公告已知的债权人。
2.改变破产财产价格的计划;
破产财产转换方案由管理人拟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价格变化;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批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转换方案拍卖破产财产。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
4.清算;
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利息债务;
(二)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所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结束。
在公司没有财产可供分配或者最终分配完成后,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破产程序的,应当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凭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原破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清算类型:
1.普通清算;
指公司依法成立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组。
2.特别清算;
指公司在正常清算过程中存在明显障碍或发现其债务可能超过其实际资产时,在法院和债权人的直接干预和监督下依法进行的清算。
3.任意清算;
所谓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用于无限公司和合资企业,因为合资企业的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信任关系,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